车辆按揭期间又质押给他人构成诈骗罪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3-16  分享到:

岑溪市一男子为了向他人借款隐瞒其小轿车已抵押给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真相,将该轿车又质押他人,借款5万元。近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11月,被告人吴某因没有资金与他人开设赌场,虚构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的事实,为了让邓某相信其有能力归还借款,隐瞒其按揭购买的小轿车已抵押给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真相,将该车质押给邓某,以借款立借条的方式骗取邓某人民币5万元。后吴某将5万元大部分用于赌博输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通过亲属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邓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吴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吴某虚构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的事实,隐瞒小轿车已抵押给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真相,将该轿车质押给他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使借款人自愿借款给其,被告人吴某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李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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