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各自自行抚养一个孩子,但判决生效后,男方长期外出务工,对由其自行抚养的儿子不闻不理,未能切实履行其抚养的义务,加之儿子也不愿跟随被告生活,为此,女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近日,金鸡人民法庭对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霖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李某容抚养,被告梁某尤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李某霖年满十八周岁止。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1年1月12日,藤县人民法院金鸡法庭对原告李某容与被告梁某尤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娜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李某霖由被告自行抚养。判决生效后,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从未关心过问孩子的生活情况,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加之婚生儿子也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现已年满十一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要求与原告一起生活,同时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而被告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此,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变更儿子李某霖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用,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较适宜。
据此,金鸡人民法庭依照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祝裕旺 梁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