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上午9时,苍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这是苍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首例食品安全案。
2010年,赵某从贵州来到广西,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苍梧县京南镇木播村开设了一家小作坊,专营生产、销售腐竹。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赵某出庭接受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赵某承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下雨天气时,为了使生产的腐竹不易折断,自行在浸泡的生产原料黄豆中,添加了少量硼砂。期间有时由其妻子、儿子完成此项劳动。
公诉机关指出,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早已出台相关标准以及文件,规定不得在食品内添加硼砂。作为腐竹食品的生产、销售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执行这些规定。对此,赵某一再强调,不知道食品内添加硼砂会危害人体健康,并且自己一家人也都吃自家生产的腐竹。
罪行的认定应由证据决定。庭审中,进行了严谨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进行宣判。
法官提示:“无知不是犯罪的借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此前对该类案件入刑标准很严格,主要看有没有造成食物中毒等较严重的后果才考虑实刑,即便是判刑,也多以单处罚金或判处拘役居多。《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加重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一旦构罪就面临有期徒刑。在此案中,仅管被告人添加的禁用食品添加剂的用量很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作为社会人,我们必须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坚守底线—保障食品安全,避免悲剧发生。同时,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平时,多了解食品相关安全知识及有关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只有各方共努力,才能营造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庭审现场)
(肖冬香 严月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