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藤县法院民二庭调结一起拖欠10多年工程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01年8月9日,原告通过投标方式承包了被告藤县某事业单位综合楼工程。200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期、造价、工程结算和利息等条款。2003年1月8日,综合楼工程竣工。2003年1月29日,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为合格。2004年12月6日,经藤县审计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核实工程造价为130多万元。从合同签订至审计结论公布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0多万元。此后,10年时间,经原告不断追讨,被告仍未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至2014年10月2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9万多元、利息27万多元。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7万多元给原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交由民二庭审理。主办法官在审查案卷材料后,针对本案被告为事业单位,主要收入靠财政拔款这一特殊性,多次电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希望原、被告能换位思考,放下成见,互谅互让,调解解决本案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终在庭外进行结算,最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应付利息为28万多元,原告考虑被告的难处,在利息在进行让步,决定按70%计收被告利息,为18万多元。结算后,双方一同到庭,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所欠原告的上述款项,被告自愿于2015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
(黄海峥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