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检察工作的人民监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梧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40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1.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关心检察工作,能按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活动,有较强监督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公职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4)人民陪审员;(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9.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0.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二)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选任名额
共选任梧州市人民监督员40名。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选任10名,藤县、岑溪市各选任5名,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蒙山县各选任4名。
四、产生方式
本次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采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与公民自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到报名点自荐报名。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梧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梧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选任公告。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2月15日—3月16日。
2.报名方式: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自荐人选可以到梧州市司法局报名,各县(市、区)推荐、自荐的人选可以到所属县(市、区)司法局报名。
3.报名材料:
(1)组织推荐的,提交《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一式两份;自荐报名的,提交《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两份和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附电子版证件照)同时提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zssfjfzk@163.com。
(2)近期2寸彩色免冠正面证件照三张(红、蓝、白底色均可);
(3)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现场审核后归还)及复印件两份;
(4)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
(三)资格审查。各县(市、区)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初审,合格人数报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领导小组进行评选,产生考察名单。
(四)组织考察。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
(五)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将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布名单。拟任人民监督员经过公示后,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聘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六、报名联系电话
梧州市司法局:0774-3820565
万秀区司法局:0774-2042809
长洲区司法局:0774-3827012
龙圩区司法局:0774-2722399
苍梧县司法局: 0774-2682558
藤 县司法局:0774-7282199
蒙山县司法局:0774-6288238
岑溪市司法局:0774-8222933
附件:1.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