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期间,岑溪市糯垌镇的四个女童到河边玩耍,一个采沙者留下的河道深坑无情地夺走了其中两个女童的生命。死者父母与采沙者协商不成,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2月6日,糯垌法庭联合镇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成功调解了这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被告同意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
姐妹河边玩耍溺水身亡
糯垌镇某村边有一条小河,平时只有20—30公分水深,村民贪图方便经常舍弃30米外的竹木桥趟水到对面菜地耕作。2014年10月5日傍晚,欧某的妻子莫某让12岁的大女儿帮忙将锄头送到隔河菜地去。不料其9岁的二女儿和2岁半的小女儿以及邻家一个12岁的女孩也跟着一起到河边玩。小女儿不慎掉落深坑,二女、大女本能相救,结果双双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女儿得同伴姐姐和路过邻居所救。
河道为何突然出现深坑?原来是河口附近因村民欧某文、何某宏、甘某昌三户九月底为回填建房地基雇请钩机主梁业平之子梁晓富在河道里取沙后,遗留下的一个近两米深的水坑。
听到噩耗,欧某夫妇犹如晴天霹雳。他们报警后,派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了三位采沙者,检察机关准备提起公诉。欧某文、何某宏两户和钩机主共筹措了5万元丧葬费。关于赔偿问题,糯垌镇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六次调解,均因数额相差悬殊未果。无奈之下,欧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方在取沙后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其他防护措施,也没有对沙坑进行回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求三个挖沙户主和钩机主共同赔偿包括10万元精神损害在内的102.5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5万元)。
被告方均认为事故是小孩方面的原因,应由其监护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甘某昌甚至认为其没有在淹死人的坑取沙,其不负赔偿责任。而欧某文本身就是得到村内危房改造指标建房的,要赔偿也力不从心。
法官查明案情,理清责任
糯垌法庭一接到诉状,就将这案件作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来抓。考虑到如果原告败诉,有可能矛盾激化后出现过激事件;如果原告胜诉,因被告方家庭确实贫困,会导致原告赢了官司也得不到赔偿,主办法官认为不能一判了之,还是以调解为好。
谋定而后动,要调解,得全面了解案情,理清各方责任。主办法官到派出所查阅案件具体细节,明确了监护责任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法官们经讨论认为,原告方自身存在对幼儿监护不力的重大过错,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支持。采沙者与挖沙钩机主彼此之间对造成危险源均有过错,没有将沙坑填埋和采取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应负连带责任。钩机主亦存在重大过失,应该与雇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采沙者内部应该按取沙比例承担责任。而该案的赔偿总额,应该按城镇居民计算,因为死者姐姐本身是城镇居民户口、在镇区读书满一年即经常居住地满一年,妹妹虽是农村户口,但按《侵权责任法》同一事故中应该取同一标准,以照顾弱势为原则应当就高不就低,否则会显出同命不同价的诟病。
三级联调化解纠纷
调解的目标应当是原、被告都能接受才现实。考虑到取沙人的赔付能力及判决的执行等,法庭在多次与原告的代理人沟通后,原告方要求赔偿降低到20万元。
2月6日,法庭联合镇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三级组织召集双方集中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庭重在对法律法规、案例及执行等方面进行阐明;镇、村则重在村中的兄弟情谊、各方当事人的现状、赔偿能力等角度劝说当事人。最终使原来不同意作任何赔偿的甘某昌同意赔偿1万元,其他部分再说服钩机主、被羁押者亲属担责。经过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个星期内赔偿受遇害家庭18万元;原告方出具谅解意见书,并就该案彼此之间不能再提起其它赔偿请求。
此案的妥善解决是糯垌法庭依托辖区党委支持,启动联动调解的又一成功例证,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温颖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