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精神病不是可以任性的理由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2-06  分享到:
 

【案情】

原告黄某系一名精神病患者,曾三次入住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被医院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第三次治疗后,黄某因病情稍有好转获准出院,但因病情未完全稳定,出院后未找到正当职业,而是终日游走,无所事事,并时常在病发时蓄意破坏邻居财产。

一日,黄某再次将邻居马某屋顶的瓦片用砖头砸烂。马某拦住黄某质问其为何经常无故砸烂他人财物,黄某对其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矢口否认,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对马某有猥亵行为,恰被路过的马某丈夫陈某撞见,陈某当即火冒三丈,上前将黄某推倒在地,双方因此发生推打。在推打过程中,两人一起跌落防洪堤,致原告黄某头部受伤并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在双方发生斗殴的过程中,围观群众拨打了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对事故进行了出警处理,并将受伤的黄某送至医院。事发后半个月,在接警派出所的主持下,原告黄某的母亲与当事人马某、陈某达成了和解,并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马某赔偿黄某医疗费1800元,双方就此事不再起任何争端。签订该协议后,马某当即在派出所将1800元赔偿款交付给黄某之母。

被告马某、陈某与黄某之母签订上述协议五个月后,黄某以马某、陈某故意殴打其致其头部受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陈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名誉损失费等共计17000元。

【审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的母亲已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与被告马某、陈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就原告黄某被殴打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给付了赔偿款1800元。黄某之母的上述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黄某再就该事件要求被告马某、陈某赔偿其损失无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表见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

本案中,原告黄某的母亲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与被告马某、陈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就原告黄某被殴打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给付了赔偿款1800元。上述治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被告马某、陈某在知悉原告黄某曾于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的前提下与黄某母亲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其有理由相信黄某之母有权代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并领取赔偿款,故原告黄某之母的上述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合法有效,其行为后果应由原告黄某负担。因此,根据治安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已就黄某被殴打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且约定不再因此事起争端,原告黄某以其不知其母与被告马某、陈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被告马某、陈某重新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伍超婵)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