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陈某原是广西梧州某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收取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后,自己偷偷留下公司货款共人民币64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近日,梧州市龙圩区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陈某因染上赌博恶习,在2011年至2013年1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松香树脂发货给其他客户后,却未将货款及时交回公司,而是全部用来网络赌博,结果血本无归。被告人陈某深感自己泥足深陷,无力自拔,于2013年12月30日主动走进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龙圩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且至今仍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挪用公司资金用于非法活动,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