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处屋檐下,邻里之间应该和睦共处,互帮互助。然而岑溪市某小区的一对邻居却因小事闹上了法庭,其中一方还向另一方索要万元赔偿。近日,岑溪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钟女士诉称,她与邻居韦女士都是在2012年5月份在岑溪市某小区购买了同一楼层的房子。钟女士购买了一套,韦女士购买了两套,三套房共用一公用走廊。2013年6、7月间,韦女士不顾原告、房地产公司及物管部门的制止,在公用走廊内砌起了围墙,将其两套房合并在一起,并在围墙装上房门,在侧面安装防盗网。韦女士的行为严重妨碍了钟女士房的通风和透光,还导致双方房门同时开启时,房门会相互碰撞,危害到了两家人的安全通行。钟女士还认为,由于韦女士砌起的围墙紧邻她的门口,使她大件的装修材料及家具无法搬进。为此,她一直不能装修入住,在外租房租金损失在10000元以上。钟女士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韦女士拆除违法砌起的围墙及围墙上安装的房门、防盗网,恢复公用走廊的原状,并赔偿租房租金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女士和韦女士均是岑溪市某小区同一楼层的业主,对公用走廊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韦女士在公用走廊上砌起围墙并加装房门及防盗网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出入通行,对钟女士房的通风、透光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其行为侵害了钟女士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钟女士诉请韦女士赔偿租房租金损失10000元,由于钟女士未能提供足以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经调解无效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韦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拆除其加装在公共走廊上围墙、围墙上安装的房门及走廊侧面安装的防盗网,恢复公共走廊的原状;
二、驳回钟女士请求韦女士赔偿租房租金损失10000元的请求。
判决作出后不久,韦女士自动履行了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五)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梁植刚 林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