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全部履行了还款付息的义务,不应再还款,因此,我不愿意再和原告调解,我要求法院判决处理。”这是被告叶某在庭审调解阶段说的一句话。然而,2015年1月20日,法院宣判判决被告叶某仍需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15120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叶某因做生意向原告陈某四次借款共326800元,并出具4张“……向陈某借款……”的借条。2010年8月,原告经医院诊断脑梗死。截止2014年1月底,被告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1680元,借款利息131640元。后原告之妻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5120元为由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5210元。但被告叶某辩称,其所借款项中有两个出借人,一个是原告,占235000元,另一个是原告的朋友即第三人梁某,占95000元,当时还款时由于原告方和第三人梁某分别拿协议书给被告看,被告即按协议书的内容分别向原告和第三人梁某还款,并出示了原告方出具的收条16张和第三人梁某出具的收条11张(其中两张是和第三人即原告的儿子陈某共同收取的),拟证明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付息义务,不应再还款给原告。但被告未能出示协议书,对于原告与第三人梁某之间有协议书一事,原告不认可。对于第三人梁某出具的收条,原告亦不认可,认为本案的债权人是原告,并且是唯一的,被告叶某向第三人梁某还款与本案无关,不排除被告与第三人梁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并经被告质证的借条,可以证实本案的出借人为原告陈某。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被告的还款对象一部分为原告,一部分为第三人梁某,被告认为其是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而向原告和第三人梁某分别还款,但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亦不认可,且被告提供的第三人梁某、陈某共同收取还款的两份收条,其证明效力不足以证明被告所借的326800元款项中梁某占有95000元。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辩称其已还清借款的意见,与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能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叶某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15120元。
法官提醒:借款有风险,还款亦需谨慎,切勿还错对象。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因第三人与债权人是亲属或者朋友关系,而草率的将钱还给非债权人本人,一但债权人不认可,极有可能引来官司承担再次还款的责任。
(马文骏 樊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