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一名3岁男童在某某医院住院手术后出现肾衰竭、败血症,继而辗转到外地五家医院进行治疗且持续进行腹膜透析治疗,其父母将该某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50万余元。1月21日,龙圩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医院赔偿男童父母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
2012年4月12日,3岁的平平因反复咳嗽、发热半月余,父母韦某、许某带其到梧州市某某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医院诊断平平为急性支气管肺炎、左侧中等量胸腔积液并左下肺不张。随后医院为平平施行了左下肺叶切除术及脓腔纤维板剥脱术,但术后平平出现反复高热、全身皮肤红疹、腹痛、无尿、全身浮肿等症状,医生为其进行腹膜透析治疗,并用药加以抗感染治疗,平平的病情逐渐稳定下来。
术后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平平的病情依然没有什么起色,于是平平的父母在6月5日办理了出院手续,想带平平到自治区一级的大医院治疗,该某某医院对平平的出院诊断为:1.左下肺脓肿并左侧脓胸;2.败血症;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4.肾衰。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父母带着平平辗转到南宁、广州、本市等地6家医院进行治疗,且一直需要定期做腹膜透析。为了给平平治病,这个只靠父母外出打工的农村家庭已经负债累累,前前后后已经花了44万元医疗费,平平因为肾衰一直要靠透析治疗维持生命,作为父母的更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眼看平平从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在手术后就变成了身患严重疾病的病人,父母韦某、许某认为平平所患的这些病与该某某医院的治疗不当有关,某医院在术中及术后抗感染不到位,致使平平病情加重并患上败血症、肾功能衰竭等几乎无法治愈的疾病,平平父母与医院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最后将该某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先后经原、被告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某某医院对平平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平平在某某医院出院后到其他医院治疗的用药及费用是否与其在出院时的病情有关联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认定该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参与度为50%,平平在该医院出院后到其他医院治疗的用药及费用均与其在出院时的病情有关联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鉴定结论认定某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韦某、许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34572.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李亦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