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买卖房屋未留收款凭证引纠纷法官巧调委托买卖房屋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1-06  分享到:
 

在一起亲戚间委托买卖房屋纠纷案中,受委托人代收房款后转给房主时,没有要求出具收条引纷争。201412月下旬,在万秀区人民法院法官巧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

广东省东莞市的李某夫妇早年在梧州市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该楼盘配有电梯,一直没有装修居住。20123月,李某夫妇想卖掉该房,便与在梧州某中介公司供职的余某签订了《委托合同》1份,并办理了公证。约定由余某代李某夫妇出卖该房屋,代办买卖变更产权登记手续,并在收取全部房款后转给李某夫妇。

余某按委托要求物色了客户,以余某名义与梁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售房价400000多元。梁某分三期支付房款,买卖定金50000元及前两期房款余某均按时付给李某,但李某没有出具收据给余某,其中有部分应李某支付的款项以余某名义支付,李余之间的交易款额交差往来。由于双方属姻亲关系,另外嫌办理手续麻烦,一些委托事项从简,凭信誉完成。余某完成房屋买卖所需手续后,代李某交付房屋给买方。

2013年底,李某觉得只收到350000元,仍有50000多元没收到,双方发生纠纷。于是,李某夫妇向万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支付房款尾数50000多元。余某辩称其只收到房款350000元,为李某支付按揭及各项付手续费共计120000多元,要求李某支付所垫付的款项。

在法庭上,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够充分,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间对责任如何分担似乎无从下手。法院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先从委托关系入手,余某必须对收到的总房款负责,并承担转款给李某的举证责任,至于余某是否垫付按揭及支付手续费,可作另一个法律关系对待,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付的费用举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通过职能机关向银行等部门核查,买受人支付房款的数额也依法参加诉讼举证。各方举证的责任明确了,各方当事人也明确官司再打下去应承担什么后果。法庭抓住机会敦促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最后余某自愿支付李某夫妇30000多元,各方当事人表示在余某履行该义务后,该次委托合同纠纷终结,互不再追究。

本案虽划上了句号,但给法官留下了思考,人们在日常较大金额的经济往来中,是否应留个凭证,以免争议带来烦恼?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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