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借条,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回答是肯定的,但亦有例外情况存在。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情况例外的案子,并经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
2014年1月原告凌某婷拿了一张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枝(刘某水)归还借款12600元。借条载明:“刘某水因资金周转困难,现向凌某婷借到12600元(壹万贰仟陆佰元正)限在三个月内还清。刘某水,2012、1、2日,137****6929。”在刘某水姓名处盖有一指纹。被告刘某枝则以其不是本案的被告,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人是刘某水,刘某枝与刘某水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为查清本案事实,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刘某水”姓名的签字是否属刘某枝所为及该处指纹是否属刘某枝所盖作鉴定,鉴定机构审查后亦不予受理。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原告持有借款凭证,为何会败诉呢?主要原因有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本案原告主张刘某枝与刘某水属同一个人,被告刘某枝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刘某枝就是刘某水;其次,原告虽提供了签有刘某水姓名及盖指纹的借条,但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刘某水”姓名的签字及所盖的指纹,不能证明是刘某枝签字及盖指纹,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的笔迹及指纹作鉴定是否属刘某枝所为,鉴定机构审查后亦不予受理鉴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原告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借条就是刘某枝所为,原告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林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