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下旬,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对四起因借钱不还导致朋友反目的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判决,余女士归还其亡夫所负原告黄某等四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余女士则坚持认为夫亡债没,与其无关。
余女士离异多年后,年届五旬才认识了某单位保安员严某,并于2013年与其登记结婚。婚后,余女士将新婚不久的丈夫严某介绍给自己多年的朋友黄某相识。黄某又将其朋友周某、彭某、曾某介绍给严某相识。黄某等四人与严某年龄相仿,很快便成了好朋友。
2014年五六月间,严某提出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要向黄某等四人借款。黄某等人均是从企业退休的妇女,见到朋友有困难,便凑齐了100000元给严某送去。严某分别出具了借条给四名债权人。1个多月后,严某因病死亡。黄某等四人即找余某协商归还借款。余某称,自己并不认识除黄某之外的另外三名债权人,更不知晓黄某等四人是否有借款给严某。并称其虽与严某结婚,但并不同居生活,也没有收到严的任何钱款。余某还说,是黄某等四人趁严某亡故,趁机欺骗余某,并拒绝归还借款。于是,黄某等四人将余女士诉至万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黄某等四人借款的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本解释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精神,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朋友间相互借款帮助友人渡过难关,本属人之常情,但因借钱赖账导致朋友反目,实不可取。夫妻间举债,若非一方故意隐瞒用于违法行为或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