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2-30  分享到:
 

[案情]

原告苏某雄于20118月份起在被告徐某波处工作,主要工作是对被告徐某波承接的装修工程工地进行看守。2013年前的工资,由被告徐某波以现金方式进行发放,2013年后,原告苏某雄的工资进行转帐支付。

20131210,被告徐某波安排原告苏某雄以及另外一工人李某乘搭被告邓某希驾驶被告徐某波所有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轻型厢式货车送货到怀集县。当日1410分,被告邓某希驾驶该货车沿国道207线由梧州向贺州方向行驶至3148KM+400M处时,由于邓某希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离路面撞上路边的护栏,造成货车损坏和邓某希、苏某雄、李某等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员苏某雄、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苏某雄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花费医药费合计293665.24元。后原告苏某雄将邓某希、徐某波告上法庭,认为其与被告徐某波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被告邓某希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诉讼中,被告徐某波以原告苏某雄仅是某装饰公司雇佣的员工为由申请本院追加某装饰公司为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系被告徐某波与妻子李某于2010910日共同出资成立,各出资50%

被告徐某波认为,被告邓某希与原告苏某雄均是某装饰公司雇请的员工,而非其本人雇佣的,本案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担责任主体是被告邓某希,与本人无关。被告某建筑公司则认为,被告邓某希与原告都是公司聘请的员工,但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本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邓某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审判]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苏某雄与被告徐某波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235715.24元 ,被告徐某波予以赔偿,被告邓某希对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

    一、本案的定性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原告苏某雄与被告徐某波确立劳务关系还是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确立劳动关系;

    三、被告邓某希在20131210日的驾驶行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四、原告苏某雄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评析]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苏某雄提起赔偿的请求是基于在受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伤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原告苏某雄依法有权选择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主张权利,而作为被告在承担责任之后,亦有权向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进行追偿。因此,本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苏某雄主张与被告徐某波确立了雇佣关系,并提供了被告徐某波支付工资的凭证以及证人证言,而被告徐某波以及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原告苏某雄只是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被告徐某波无关,并提供考勤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用工过程中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但被告徐某波以及某建筑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提供的考勤表,原告苏某雄予以否认且没有经原告签名确认,考勤表不足以证实原告苏某雄与被告梧州市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另外,本案发生在送货到怀集县过程中,被告徐某波以及某建筑公司并没有证据反映在怀集县的业务是某建筑公司的业务,通过庭审,被告徐某波确认了怀集县的业务收入由他个人收取,因此该业务系被告徐某波的个人业务,况且原告苏某雄是受被告徐某波的指派随车到怀集送货,因此,依法确认原告苏某雄受雇佣于被告徐某波,原告苏某雄与被告徐某波存在雇佣关系。

关于第三争议焦点有问题。被告徐某波以及某建筑公司认为被告邓某希在20131210日的出车行为是一种承揽关系,所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被告邓某希认为是一种雇佣关系,其受雇于被告徐某波。法院认为,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时期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定作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合同。本案中被告邓某希系按照被告徐某波的指定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地并且驾驶被告徐某波所有的货车进行工作,被告徐某波支付报酬,被告徐某波与被告邓某希形成了雇佣关系。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的问题。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在雇主的安排、指令、监督下进行,工具由雇主提供,工作时间、地点亦为雇主指定,故雇主应为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原告苏某雄有权主张被告邓某希和徐某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苏某雄请求被告邓某希和徐某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何青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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