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邻居因小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斗殴,一方受伤入院,受害方提起诉讼,要求侵害方赔偿损失。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庞某与被告阮某互为邻居。2013年5月15日,阮某发现当天其新铺砌的檐阶瓷砖受到损坏,怀疑是原告所为,即向原告提出质询,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原告持打气筒,阮某手持铁铲相互斗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经120救护车送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3天后即出院,用去医药费1615.15元,住院证明书记载出院诊断: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岑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岑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被告各罚款500元。阮某缴清了罚款。而原告认为是阮某先动手打自己,自己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因而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后,原告仍不服诉至岑溪法院,诉请撤销该行政处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仍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梧州中院维持原判。
今年5月9日,庞某向岑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阮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9554.15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因被告新铺砌的檐阶瓷砖受到损坏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导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双方均有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对原告受伤造成的合法合理部分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民事责任为妥。法院对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54元,此款由被告承担70%即人民币171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即人民币736元。
法院判决:被告阮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18元给原告庞某。
(温颖 林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