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吴某林与同村几个小孩到藤县太平镇石头大洲淘金坑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痛失爱子的父母将承包该河段挖沙淘金的承包商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近日,藤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承包商龚某等赔偿溺水儿童父母四万余元。
早在2013年1月2日,太平镇石夏村将该河段承包给龚某等采沙,龚某等采沙结束后没有及时将剩余的沙石回填。2014年5月3日12时左右,时年九岁的吴某林与同村八九个小孩一起到太平镇石头大洲淘金坑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受害人吴某林溺水死亡的淘金坑是龚某等采沙时留下的。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等其他的合法权益,但两原告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管教受害人吴某林,致使吴某林溺水身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龚某等在采沙作业结束后没有及时将剩余的沙石回填,没有在周围设有警示标志和安全安全防护措施,对吴某林溺水身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监护责任和被告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3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张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