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云、孔某杏、孔某华与被告张某某为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在原告房屋三个房间的飘窗顶水泥板上安装了三台空调室外机,且安装钻孔放入爆炸螺丝约十六处,挤爆窗顶水泥,致使原告房间飘窗顶水泥板出现了多处裂痕。原告认为被告空调室外机安装不当影响其生活,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经多次协调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把安装在原告飘窗顶水泥板上的空调室外机移开至恢复原状,并修复因其安装空调室外机损害窗顶水泥板至完好状态。
被告张某某认为,安装空调机的行为合法,也得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可和承认,符合该小区住户的习惯做法和墨守约定,没有拆除空调的必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有其他安装位置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没有考虑相邻方原告的利益,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飘窗顶水泥板,且安装钻孔放入爆炸螺丝约十六处,致使窗顶水泥板被挤而出现多处裂痕,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环境。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龙某云、孔某杏、孔某华飘窗顶水泥板上的三台空调室外机,并将损坏的水泥板修复完好。被告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为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因相邻应当给予相邻对方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何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