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货运公司业务员廖某为谋求行业的竞争优势,提高自身公司的运输业务量,多次以“加班辛苦费”名义向我市某国企货物发运员刘某送去钱财,廖某以为这是商业活动规矩中的“会人情世故”、“大家意思意思”没什么大不了,不料却因此而遭到法律的制裁。2014年12月12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该起行贿案件作出宣判,对被告人廖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廖某作为广西梧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获得我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经营部货物发运管理员刘某(另案处理)在货物运输业务上的照顾,先后共给予刘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廖某在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其给予刘某钱财的事实。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廖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时市场竞争激烈,从事商业活动人士切莫轻信“行业内部规则”及所谓的“人情世故”,一定要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同时,对于不良的经商风气大家也要坚决杜绝,必要时甚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