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 一女子被判刑七年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2-16  分享到:
 

一女子为供养自己吸毒,将部分毒品卖给他人。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女子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69,被告人陈某某在梧州市万秀区西堤二路某小区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一盒白色晶体(净重1)贩卖给吴某某,两人在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陈某某的身上搜查出毒资150元,从吴某某身上搜查出购得的一盒白色晶体。随后公安人员对陈某某居住的位于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西堤二路某小区内的家中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搜出电子称一台,透明白色晶体 (共净重8.7),透明淡红色粉末 (共净重7.7),黑色粉末 (净重0.2)。经鉴定以上缴获的疑似毒品的晶体及粉末均检验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黑色粉末还检测出可待因、罂粟碱、咖啡因成份。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吸食毒品人员。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属于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在贩卖毒品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故法院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合计为17.6克,而非其实际贩卖的1克毒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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