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无故被被告殴打,我要求被告赔偿10950元,少一分我也不同意调解。”
“法官,我没有殴打原告,原告是自己跌倒的。且是原告方占用了公共道路,我是阻止原告占用公共道路,我没有错。按道理我一分钱也不用赔偿,不过出于人道主义,我可以同意赔偿1000元,多给原告一分钱我也不同意。”这是藤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梁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时,双方火药味十足的对阵。
梁某昌与梁某军是同村同族兄弟,两家相邻而居。梁某甲是梁某军叔叔。梁某乙是梁某昌叔叔。2014年2月8日,原告梁某甲帮助梁某军倒制水泥桩建新屋。梁某昌与被告梁某乙等人认为梁某军倒制的水泥桩超出了其用地范围,侵占了公共通道。于是当日13时左右,梁某昌、被告梁某乙等人前去阻止梁某军倒制水泥桩。被告将倒制水泥桩的钢筋笼抽开。原告拿着铁铲上前欲打被告以制止被告妨碍施工。被告握着原告手中的铁铲的另一端用力一推,原告被推倒在地上并受伤。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经藤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阻止案外人梁某军倒制水泥桩的过程中将原告推倒在地上并受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其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发生纠纷的起因是被告与案外人梁某军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原告对于被告与案外人梁某军之间纠纷应当予以合理的劝阻,通过合法的途劲解决,而不应与被告对骂甚至欲用铁铲打被告,原告对伤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20%过错责任,被告承担80%过错责任,即由被告负责赔偿1879.76元给原告。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在履行期间内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在发生纠纷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能私自通过暴力来解决,以暴制暴只会让矛盾更加激化,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李伟乾 黄海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