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信任,我与他人一起借钱给朋友经营生意并为其作担保,因未在意借条上只载明共同出借人的名字,谁曾想,因朋友拒不还款,自己反以担保人身份被共同出借人诉至公堂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因缺乏证据不但未能要回应得的借款,还让共同出借人白白占了1万元的便宜,看来不多学点的法律知识会吃大亏的呀!”11月11日,被告徐某在拿到藤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感慨万分地说。
在原告罗某诉被告成某、刘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年4月12日,系情侣关系的成某和刘某分别向罗某和徐某系借款2万元和1万元,用于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罗某¥30000元(叁万元整),借期壹个月…… 借款人:成某 刘某 担保人:徐某。”出于关系好,徐某主动愿意为成某和刘某作担保。但借款到期后,成某和刘某已分手且俩人均拒绝还款。罗某无奈之下,于2014年5月12日将成某、刘某及徐某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徐某主张该3万元借款中有1万元是其本人出资,且因借款担保期限已过,故其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罗某对徐某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表示认可,并放弃由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刘某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担保期限确实已过,法庭采纳了徐某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但对于徐某提出借款中有1万元是其本人的主张,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法庭未予支持。最终,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成某、刘某共同偿还原告罗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徐某表示不上诉,其只是希望罗某坚守诚信,在实现债权时能给付其应得的1万元。
【法官提醒】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提醒年轻人在向朋友借款时,切记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不能碍于情面或过于自信,更不能疏忽大意不载明出借人的名字或将名字写错与身份证不符等,凡事要考虑周全、注重预防,不要等到对簿公堂时,空口无凭造成损失才后悔莫及。
(张明环 吴德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