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谭山与被告练振锦、练振沃于2013年9月份达成了砍伐林木的口头协议,由被告练振锦、练振沃找人砍伐林木,报酬为每砍伐一吨木材被告谭山就支付人民币110元给练振锦、练振沃,木材装车由砍伐工人负责,运输由被告谭山负责。砍伐林木的工具由砍伐工人自行准备,砍伐工人的伙食由工人自理。
农历2013年9月底被告练振锦、练振沃叫了原告莫展章等人一起砍伐谭山购买的林木。2013年11月2日下午,原告在砍伐林木过程中被砸伤左手,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2451.75元。2014年3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山赔偿原告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22451.75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庭审中,原告本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认为砍伐木头时,是由练振锦安排莫展章工作。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谭山与被告练振锦、练振沃达成了口头砍伐林木的协议。被告练振锦、练振沃为履行该协议,邀请原告等人参加砍伐林木工作。被告谭山与被告练振锦、练振沃达成砍伐林木的口头协议不是承揽合同,而是达成提供砍伐林木劳务的口头协议。被告练振锦通知原告参与砍伐工作只是接受被告谭山的委托找足砍伐工人而已。由此可见,被告谭山与被告练振锦、练振沃、原告莫展章是存在砍伐林木的劳务雇佣关系。原告,作为一个砍伐林木工人,应意识到砍伐工作是具备一定的危险性,须引起足够的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而原告在砍伐林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被林木砸伤。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谭山与被告练振锦、练振沃、原告莫展章是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雇主应对雇员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原告对自己的受伤损失承担20%的责任即原告自行承担医疗费损失4490元,被告谭山对原告莫展章的伤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即由被告谭山赔偿医疗费损失17961元给原告莫展章。本案原告受伤的医疗费损失已经由原告莫展章和被告谭山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无须再由被告练振锦、练振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谭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另外,莫展章明确表示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不要求练振锦、练振沃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上诉人谭山与被上诉人莫展章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从练振锦、练振沃与谭山协商好砍伐木头报酬等事宜后,练振锦、练振沃自备工具并负责组织、安排莫展章等人在指定区域砍伐木头,砍伐工作也不受谭山的监管、指挥等实际情况来看,练振锦、练振沃是按照谭山的要求完成交付砍伐木头这一工作并交付砍伐的成果,谭山按110元/吨支付砍伐木头的报酬,谭山与练振锦、练振沃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练振锦、练振沃作为承揽人,为了完成砍伐林木树宜而自行组织莫展章等人砍木,砍伐木头的报酬也是练振锦、练振沃与谭山结算后,再分给莫展章,因此,莫展章与谭山没有形成雇佣关系。莫展章在从事砍树工作的过程中,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被倒下的树木压伤左手,遭受人身损害,本身有过错,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莫展章要求上诉人谭山对其损失按雇员受害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由于被上诉人莫展章在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不要求被上诉人练振锦、练振沃承担责任,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因此,对于练振锦、练振沃应承担的责任不作处理。但谭山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对莫展章的受伤,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4490元(22451.75×20%=4490元)。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法院判决为:上诉人谭山赔偿被上诉人莫展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4490元。
[评析]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理解和认定不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谭山与被告练振锦、练振沃、原告莫展章是存在砍伐林木的劳务雇佣关系。二审法院则认定谭山与练振锦、练振沃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莫展章与谭山没有形成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上述规定,可得出雇佣关系的特征是:1、雇佣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员之间口头或书面形成的法律关系;2雇佣关系由雇员提供劳务、而雇佣人支付报酬;3雇员以自身的劳力或技能为雇佣人完成劳务;4雇员接受雇佣人的指挥、监督。5、雇佣关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承揽合同的特征是:1、承揽合同交付的是工作成果。2、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的管理、监督。3、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4、承揽关系适用的是过错原则。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谭山与练振锦、练振沃协商的内容是:每砍伐一吨木材被告谭山就支付人民币110元给练振锦、练振沃,并由练振锦、练振沃自备工具并负责组织安排人在指定区域砍伐木头,并不受谭山的监管,指挥。练振锦、练振沃是按照谭山的要求完成交付砍伐木头这一工作并交付砍伐的成果,谭山按110元/吨支付砍伐木头的报酬,他们之间交付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务,因此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至于原告莫展章和谭山之间的关系,双方没有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合同,莫展章是受练振锦、练振沃雇请参与砍伐林木,其不受谭山的监管、指挥,其向谭山交付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务,砍伐木头的报酬也是练振锦、练振沃与谭山结算后再分给莫展章等工人的,谭山和莫展章等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因此本案原告不能以雇佣关系要求被告谭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谭山作为定作人,只有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覃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