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蒙山县人民法院对本县首例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徐某某系浙江省瑞安市人,自2011年起在蒙山县经营“云华冷库”,销售动物产品、肉制品(冰冻类)等货物,由于其勤劳肯干,生意做得风声水起后,忽略了行业必须的检验程序,虽然其所购买的货物从出产地至广东时都进行了检疫,但从广东进货、蒙山入库分销的环节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2012年1月份起,徐某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对销售的动物产品进行申报检疫,便将其中部分动物产品销售给当地一些学校食堂,销售金额共计13万多元。2014年4月16日,徐某某又一次从广东购进动物产品时,依然未经检疫便存入云华冷库待售。随即被蒙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结合相关证据认定,该批动物产品共价值人民币203739元。
徐某某被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徐某某的犯罪数额、自首、犯罪未遂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换取转运或者分销动物、动物产品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案中,所购买的动物产品虽然从出产地到进货地进行了检疫,但被告人徐某某在进货、入库分销时均未经检疫,仍将产品投入市场销售,其行为既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销售的数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徐某某所销售的产品没有其它严重后果,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其犯罪数额达到336445.8元,故本案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处罚上,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虽然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数额为336445.8元,但其还具有自首、犯罪未遂等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惩治、教育角度出发,本院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案没有被告人获利方面的证据,就不追缴其违法所得。
徐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出售的食品未申报检疫,最终被法律制裁。该案也给广大经营者敲醒了警钟。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国更是加大了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力度,未按法律办事,触犯国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现代法治社会,应该做到学法,知法,信法,守法,诚信经营。
(黄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