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9月6日,被告欧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梧州市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驶出横过道路往新地镇方向行驶时与由龙圩方向驶来的原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后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欧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往苍梧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认为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35000元。被告欧某认为其在此次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不同意承担原告的所有损失。
[裁判]
龙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交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欧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欧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原告陈某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欧某作为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上述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则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经计算,被告欧某应向原告赔偿120100元。
对照是否投保交强险遇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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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
被告欧某未投保交强险,次要责任下需支付的赔偿款 |
假若被告欧某投保了交强险,次要责任下需支付的赔偿款 |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7000元 |
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先向原告赔偿1万元,超出的7000元,由被告承担30%,即2100元 |
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超出的7000元,由被告承担30%,即2100元 |
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108000元 |
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限额范围内,应由被告直接赔偿给原告 |
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 |
合计 |
120100元 |
2100元 |
[评析]
本案肇事者欧某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对于本次事故,欧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假若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超过责任限额的部份,是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各位车主,不要为了省点小钱,不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一旦出了事故,将面临限额内先行赔偿的责任。上述案例,责小赔大,得不偿失,应当引以为鉴。
(范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