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件,对被告人童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童某及父母对死亡受害人李某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童某驾驶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童某某,由大坡镇往龙圩镇方向行驶,车辆行至县道185线4KM+800m时,在转弯过程中二轮摩托车发生侧滑碰撞到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童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抢救费及丧葬费等费用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缺乏安全意识,驾驶无证无号牌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不仅让自己受到刑罚的处罚,更让一个八旬老人丧失生命,失去了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本是一个花季少年,在思想单纯、意志薄弱的年龄阶段,过早地感受了被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过程,让人深感痛心和惋惜!此事告诫广大的父母,应该对子女多一分教育和关心,多向未成年人普及安全教育知识、法律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多花时间教育与陪伴未成年子女。作为子女应该多一分理解与沟通,理解父母为生计奔波的劳苦,理解父母良苦用心的关怀,或许孩子的成长路上就会多一分认识与自觉,或许将不会让未成年人过早的面对冰冷的被告席。
(张承辉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