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5日下午4时左右,庞某与阮某因阮某的屋前檐阶新贴地板砖被损坏双方发生争吵并导致打架,经岑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警查处。事后,就双方均受伤的医疗费赔偿问题调处未果,于
对城南派出所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合议庭产生分岐。第一种意见是派出所是市、县(区)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不同,由于组织法只承认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地位,而派出机构只是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因此城南派出所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庞某不服城南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应当以岑溪市公安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是城南派出所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理由是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从该条法律条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要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上有一定的授权,他们就取得诉讼主体地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从该条条文可得出如下结论:派出所在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城南派出所在本案中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由它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派出所是市、县(区)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财政上通常没有独立的拨款,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如果派出所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即派出所在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自己负责。故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陈纪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