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好借好还,再借也不难”。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存在那么一些人有借无还,而且还通过“玩失踪”等耍赖手段,试图逃避还债义务,然而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想通过耍赖逃避债务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11月5日,一直不见踪影的“老赖”杨某主动上门找法院,要求与申请人麦某和解。原来,是她刚买的新车让法院查封了,由于杨某的车被法院查封,因而无法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迫于无奈的她只好主动上门求和。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杨某在1小时内将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近4万元一次性付清。
2012年1月12日,杨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麦某借款32000元,约定于2012年3月21日前还清。而后,杨某又以同样理由再次向麦某借款5500元,约定于2012年3月21日前一并还清。借款到期后,杨某没有及时还款,而且还玩起了失踪。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由杨某向麦某归还借款本金375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
判决生效后,由于杨某不见踪影,麦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还款的双倍利息。执行法官接案后,多次查找杨某的下落,一直都没有消息,其家人除了收取法院送去的执行通知材料外,也再没任何动静。执行法官遂对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情况展开调查,发现杨某新买了一辆汽车,而且从中分析得出结论,杨某应该打算用这辆新车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执行法官于是马上到相关部门对该车进行查封。
果然不出法官所料,杨某果真打算用该车向银行贷款,当得知车辆已经被查封而无法贷款时,“玩失踪”的杨某顿时坐不住了,当天就跑到法院要求与麦某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她邀着麦某一起到银行,一次性就将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全部付清。
笔者评析: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进行抵押。因此,杨某的如意算盘最终没有打响。
(卢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