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1-05  分享到:

[案情] 2012625,被告李东驾驶的普通客车在行使的过程中与原告陈关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被告无恙。原告受伤后到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14076.49元。后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岑溪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东无事故责任,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了解该普通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交强险的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本案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于2014826日诉至岑溪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2000元。

[分歧]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该争议焦点的分析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其行为虽无错,在行驶过程有危险存在,应适用无过错原告,理应予赔偿。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在处理本案中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的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故此,被告陈关理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2000元。

115,经岑溪法院调解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在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1800元给原告李东。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冼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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