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尚在服刑期间的未成年李某和容某,企图隐瞒以前伙同他人抢劫的罪行,逃避法律严惩,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藤县法院依法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和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和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九年三个月和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1997年8月出生)和被告人荣某(1997年12月)被苍梧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和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两被告人服刑期间,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两人有漏罪,2014年5月30日,藤县检察院以李某、容某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19日、21日和20日,被告人李某、容某伙同黄某、武某(二人另案处理)秘密策划,先后三次在藤州镇河东金川街、东山路、民安路等地,佩戴口罩和帽子,持刀威胁宾馆、士多店的工作人员,撬烂总台抽屉抢走现金710元,并抢走价值5643元的香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参与抢劫作案三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72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容某伙同他人多次抢劫,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但因两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等之规定,本着对未成年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作出如上判决。
(张明环 魏朝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