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强、李某雄(均为未成年人)犯盗窃罪,对两人分别判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强、李某雄和刘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经事先合谋后,进入岑溪市筋竹镇岑罗公路边的岑溪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内,偷走放在该公司仓库内的重522斤价值共2192元的玉桂6袋,并将玉桂运至筋竹镇木材检查站附近小屋收藏。
次日,被告人黄某强、李某雄欲将盗得的玉桂运到筋竹镇街上不同的收购站点进行销赃。他们运输了其中两袋到一站点后,又运输另外两袋到另一收购点。这时,恰巧该站点是失主设立的,失主从包装袋外形记号中辨认出包装袋是其公司的,同时又查看了玉桂的情况后,确认被告人销赃的玉桂正是其公司被盗的物品。被害人随即报警并当场将被告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玉桂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雄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强、李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强、李某雄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强、李某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强、李某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雄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两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单处罚金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蓝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