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并不是起诉者的“万能药”,不当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很可能惹上官司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月29日,岑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例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唐小勇要求李建宏、吴柱华两被告赔偿因不当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24万余元。
这起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起因是源于之前的一起民事案件。2013年7月26日,李建宏与唐小勇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同年8月9日李建宏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吴柱华自愿提供房屋作担保。当天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唐小勇名下的位于广西玉林市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李建宏据以主张债权的证据不足,李建宏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年12月18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李建宏撤回起诉,并对登记在唐小勇名下位于玉林市的房屋予以解封。
现本案的原告唐小勇诉称,两被告李建宏、吴柱华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房屋被查封,致使原告无法以该被查封房屋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导致原告因资金无法周转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4万余元,两被告需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所蒙受的损失。
法官在此给广大群众提个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获败诉判决的,意味着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慎之又慎。否则将会如本案的当事人一样,因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的同时,还惹来了不必要的官司。
(莫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