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彬曾在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9日刑满获得释放。而仅仅是在获得自由身未足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廖某彬为尽快的赚到钱,在明知他人所售人工宝石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低价购买并进行了销售,获得利润14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24日,苍梧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廖某彬通过网络得知一个绰号叫“捞仔”的男子有便宜的人工宝石出售,2014年6月30日,在明知该男子出售的人工宝石是盗窃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并于当日就将所购买的大部分人工宝石售出,共获人民币3400元。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所有宝石共价值人民币10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其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其退出了涉案的3400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唐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