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作保维安全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0-30  分享到:
 

     “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这是越剧《王老虎抢亲》中一句经典的台词。在借贷关系中,有一个人作担保,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多了一颗“定心丸”。而对于保证人而言,如果不知“作保证”后的责任,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很多的麻烦。

方某因生意上的周转需要向龙某借款20万元,龙某提出只要方某能够提供保证人来保证,就立马借现金给他。方某向莫某求助,莫某和方某一向以“好哥们”相称,出于不好推脱的仗义,莫某在方某的借条写明“如方某不能履行债务,由我来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后来方某因为欠下巨额借款,逃离到外地。方某被起诉后并经法院执行,该笔债务还没有还清。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方某被起诉并被执行后未能还清借款,作为一般保证人的莫某此时不得不“替” 方某还清剩余的欠款。

老实巴交的农民冯某,在收到法院送来的两份传票时简直就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传票上显示,原告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梧县支行,而自己在2009年向这家银行贷款的5万元已经连本带息偿还清楚了,为何银行还会找上门来?后来冯某才弄明白,他是因为给廖某和李某的贷款做担保而被银行告到了法院。当时为了顺利借到银行贷款,冯某和李某、廖某组成了联保小组,向银行分别贷款5万元,贷款保证方式为三人相互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冯某还清了贷款,廖某和李某却无力偿还。银行将连带责任担保人冯某也一并起诉。“早知这样,我当时就不给他们作保证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冯某为廖某及李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李某和廖某未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冯某被起诉也是在法理之中。

法官提醒:担保是一件严肃性的事情,需谨慎对待,不要把担保当成供给人情,担保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作为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为他人作保证前,均应调查清楚被保证人的还款信用和经济能力,以维护自身经济安全。当然,法律也赋予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后,有再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梁凤清)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