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卸货受伤 赔偿认定起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0-29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0日梧州市某运输服务站(简称运输服务站)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桂D××××0号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交强险保额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金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座,同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2013年1月22日,该运输服务站所有的桂D××××0号货车在某公司进行卸货,在卸货过程中,驾驶员吴某在车上解车上帆布时,被车上货物碰到后与货物跌落地面受伤。受伤后,驾驶员吴某被送到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运输服务站因驾驶员吴某受伤支付了医疗费20130.1元。后该运输服务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车上人员责任险向运输服务站赔偿10000元。

    针对赔偿问题,运输服务站认为吴某的受伤并不是发生在车上而是发生在车外,故应按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伤者吴某是在车上作业受伤,应定为“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公司已按车上人员险进行赔付10000元,现运输服务站请求按商业第三者险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各执一词,服务站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评析]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以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吴某在车上解帆布,已明确其为车上人员,其因货物碰到后而跌落地上受伤,运输服务站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吴某在车外受被保险车辆碰撞或碾压而受伤,此种情形无法认定其已瞬间转化为车外人员,故受害人吴某不宜按第三者进行处理。

    据此,梧州市万秀区法院作出了驳回运输服务站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何青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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