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把这钱还清了,我这是无债一身轻啊,可以过点安稳的日子了。”这是被执行人刘某在她的案件执结后,对执行法官说的唯一一句话。
李某与陆某为朋友关系。陆某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3年1月16日、1月27日是、2月3日共向李某借款11万元。后在李某多番催促下,陆某迫于无奈,只好在2013年3月26日向另一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还债,并由其儿子陆某某作担保。而后,张某由于急需资金周转,曾多次催促陆某还款,但陆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归还。因此,张某将陆某、陆某的妻子刘某、陆某的儿子陆某某三人告上了法庭。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陆某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经张某多次催还,陆某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张某要求陆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上述债务发生在陆某与刘某婚姻续存期间,故刘某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按《担保法》规定,陆某某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应对陆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陆某、刘某向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陆某某对陆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陆某不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还连同自己的儿子陆某某一起“人间蒸发”。张某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陆某与陆某某双双失踪,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刘某,希望刘某能主动履行义务,但刘某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而且还声称他们父子俩借的钱,理应由他们自己偿还,与自己无关。看到刘某的态度如此坚决,而申请人的利益又必须保障,执行法官只得将陆某与刘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以防止刘某将财产转移。
而后,执行法官继续做刘某的思想工作,并向其陈以利弊,告知其倘若把债都还清了,以后就能过上安稳的日子,不必再让人指指点点。与此同时,执行法官还阐明若不履行义务,则依法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刘某经过深思熟虑,最终为承办法官认真的工作态度、真诚的沟通方式和耐心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于是便委托执行法官约申请人前来法院协商和解。
10月28日,经协商后,申请人张某亦体谅刘某的难处,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随后,刘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一次性把10万元及利息付清。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