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法律援助伸手援助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0-28  分享到:
 

2005年,萧扬和黄芹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女儿萧萧。2012年,萧扬因疾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黄芹为其法定监护人。半年后,黄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黄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帮助下,萧扬保住了自己的婚姻。

20148月的一天,萧扬的妹妹萧红带着一沓材料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并向中心工作人员讲述这个家庭的故事: 2005年,在经历五年的恋爱之后,萧扬和黄芹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萧萧,婚后,两人感很好,和睦相处,家庭重大事情由双方协商处理。2012年,萧扬因疾病出现危险,黄芹不愿放弃、坚持治疗。萧扬患病期间,主要是由萧红借钱治疗,生活上由萧红出钱雇请保姆照顾。半年后,由黄芹提起,经审理,人民法院宣告萧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芹为其监护人。同年11月,黄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现在,黄芹又提起离婚诉讼。萧红说:从感情上说,可以理解嫂子,但是,因为父母均不在人世,侄女尚小,她希望嫂子不要抛下哥哥,自己会努力赚钱给哥哥治病。最主要的是,她每次向哥哥提起离婚的事情的时候,哥哥就会大发脾气,不吃饭,不睡觉。经审查,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并指派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黄奕登律师承办此案。

在接受指派后,黄奕登当即约见了萧红,详细阅读材料,听取萧红的陈述:萧扬在保姆帮照看下能自己行走、上下楼梯,能自己吃饭,在他人催促下能做简单的家务;对离婚问题能自己通过表情、简单发音或者肢体动作表达意见。目前,黄芹和萧扬共同居住,黄芹仍然帮购买降压降脂药物给萧扬服用。随后,黄律师会同承办法官前往萧扬住处征求其对离婚的态度。黄律师发现,萧扬现在能对离婚问题能通过肢体动作表达自己对不离婚的意愿,只是语言神经受损不能正常发音讲话,但仍可以发出简单的声音,能听得懂别人的意思,能通过肢体动作表达意见。对于离婚问题,萧扬明确通过肢体言语表达了不离婚的意见;当问及他们间是否有感情,是否愿意离婚时,萧扬马上伤心得掉眼泪,一方面说明他能表达思想和意见;二是他具有判断是非的能力。

20149月,长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黄奕登律师认为,黄芹和萧扬之间的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至今尚好,不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黄芹和萧扬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和睦相处,没有发生争吵,家庭重大事情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夫妻感情至今尚好。无论夫妻任何一方因无工作收入或者重大疾病需要对方照顾时对方都必须给予应有的帮助,履行婚姻法规定夫妻间相互帮助的法定义务。况且,萧扬的病情逐步康复,进展效果好。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给年幼女儿一个完整而温馨的家,从法、理、情角度看都不应当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黄奕登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准黄芹和萧扬离婚。萧扬和萧红知道这个判决结果时非常高兴。经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回访,萧扬和萧红对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对承办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除律师外,均系化名)

(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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