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债务人不幸去世,留下的债务该怎么处理,为借款作提供担保的人又该何去何从?10月24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债务人的妻子承担清偿责任,而他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此外,另外两个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份,罗某、倪某、黄某三人组成联保小组,每人在当地农行贷款3万元。贷款保证方式为三人互相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这三人分别发放自助循环贷款3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此后不久,罗某突然因病去世,还款一事就不了了之。借款期限届满后,银行遂将罗某的妻子及罗某的其他继承人连同联保成员倪某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几名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罗某的借款发生在其与妻子黄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笔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该债务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黄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罗某的父母及子女作为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罗某的遗产,因此应在继承罗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倪某和黄某未按联保协议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梁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