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吊销驾驶证及终身禁驾行政处罚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0-23  分享到:
 

1016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邓某不服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被告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418日对原告邓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3532120分许,在岑溪市区义洲大道明都新城中国电信门前路段,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驾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的处罚。

原告邓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原告称其没有事故逃逸的事实,申请法院调取相关事发现场视频资料,以该证据证明其在涉案交通事故过程中没有逃逸行为,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对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因该证据所证明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好现场而驾车逃逸”的事实已为生效的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所确认,在未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实质性改变之前,该事实依法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原告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案件进入庭审后,围绕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原告事故逃逸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交警支队基于邓某涉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犯罪,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对原告的有罪判决中,认定其具有逃逸情形,遂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原告主张其没有事故逃逸的事实,与本案相关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不符;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法不合。据此,法院作出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李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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