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醒连拿着被告梁广出具的5.08万元借条来到了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借条上所写的数额还钱。原告诉称,2013年8月,被告梁广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5.0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追款未果,遂决定走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梁广突然拿出一张签有苏醒连名字的收条,称已归还了原告5.1万元,多出的200元属于其多给原告的 “车脚钱”(车费)。而原告苏醒连却坚持说被告没有归还过一分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意见相左、相持不下,均向该案的主办法官表示要对这两张字条进行笔迹鉴定。对于这两张都有对方签名、内容却完全相左的字条,法官该如何处理?那到底又是谁在说谎呢?
案件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当事人中肯定有一方在说谎。对字条进行笔迹鉴定不是不可以,但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并不算大,而鉴定费用及因此耗费的时间将会使得案件审理的诉讼成本增加,耗时过长而得不偿失。承办法官决定在庭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原告苏醒连承认了被告梁广曾经向其还款1000元的事实,因其读书少,不会写“壹贰叁肆伍”这样的大写数字,在其所写给被告的收据中仅有阿拉伯数字,并没有大写数字。而被告梁广也承认其就是在原告书写的收条中的“1”字前面多加了个“5”。在全面核实了相关情况后,承办案件的肖法官对被告梁广进行了法制教育,向其阐明了伪造证据行为的严重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此时梁广才知道自己差点闯祸,向法官表示同意及时偿还剩下的部分欠款;而原告苏醒连亦对被告已还款1000元的事实予以了承认。最终,双方在岑溪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与他人进行经济交易过程中,除了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外,对于所要出具的借条、票据等要进行规范书写,特别是涉及数量、金额等关键表述时,尽可能地同时使用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汉字两种书写方式,而且所书写的文字间的间隔不能太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