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南渡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官调解,被狗咬伤的罗某获得3000元的赔偿,而狗的饲养人罗某杰则因为养一条狗而付出如此大的经济代价而追悔。
今年4月30日上午,南渡镇中和村扶平九组的罗某在自家的坪地端坐时,被一条来历不明的黄狗咬到头部,黄狗咬伤罗某后迅即逃离,为了弄清黄狗的来历,罗某紧追着黄狗不放,最后发现黄狗逃到同村一组罗某杰的屋,之后再没有出来,罗某便找到罗某杰,质问狗是不是他养的,罗某杰支唔不答,罗某便断定狗的主人应该是罗某杰。罗某被狗咬伤后,先后六次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花去医疗费1963元,并造成了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事后罗某向罗某杰索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罗某杰妻子仅支付了300元,之后便拒不支付。案经村委、司法所调解均未果,罗某遂于今年9月15日诉至南渡法庭,要求罗某杰赔偿经济损失8716元。
庭审过程中,罗某杰一方否认咬伤罗某的狗是自家所养,辩称其家自2012年起均没有养过狗。但对法官询问其之前为何又支付300元给罗某的问题不能自圆其说,当法官质问其在村委调解时是否答应过愿意支付医疗费给对方时其回答又闪烁其辞。尽管庭审中原告一方所列举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所诉事实。但在调解阶段,法官抓住案件的切入点,对被告方进行法律释明和必要的教育,最后被告还是承认了是自家的狗咬伤了原告,愿意赔偿医疗费及一定的误工损失。之后法官又适时做原告方思想工作,促使原告放弃一部分误工损失,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支付3000元(包括已支付的300元)经济损失给原告方。被告罗某杰在法庭上为自己养狗致人受害,自己也付出数千元的经济代价而深感后悔,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养狗了。
(岑溪法院: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