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娥与被告黄某光于2010年9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将房产赠与两个儿子。时隔四年多,原告熊某娥却将前夫黄某光诉至藤县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仍属于其二人共同共有。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原、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两个儿子黄某飞、黄某波。2010年9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二人共有的位于藤县大黎镇大黎街旧街组XX号的房屋赠与给两个儿子,但该房屋至今没有办理转户手续,两个儿子也没有接受赠与。现在房屋由被告居住,被告不让其两个儿子居住。原告因此诉至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曾为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2010年9月27日协议离婚时,曾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两个儿子,但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有关转户手续,两儿子也没有接受赠与,因此房屋仍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属原、被告共有,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张焕杰 韦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