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叔侄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的规定,在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两人共有的杉树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蓄积达15.71立方米。2014年10月14日,苍梧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新、梁某贤犯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梁某新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梁某贤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25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梁某贤、梁某新是亲叔侄关系,在2014年3月23日至26日间, 被告人梁某新提议砍伐林木,再重新造林,梁某贤对此表示同意后雇请了帮工,被告人梁某新提供砍伐的油锯,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共同砍伐了二人共有的位于苍梧县木双镇木双村“太平镜”处(10林班13小班)的杉树。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梁某贤、梁某新所砍伐的林木蓄积为15.71立方米。被告人梁某新用自己的拖拉机将木材2.34立方米运出卖掉,得款1825元,剩余林木仍放在被砍伐的山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贤、梁某新退出了违法所得18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新、梁某贤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两人共有的杉树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蓄积达15.71立方米,已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且本案是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均是主要的,均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