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借车开 车毁人亡需担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0-17  分享到:
 

    同学聚会结束后,由于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使用,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后死亡的交通事故。108,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出借车辆的李某东共赔偿两死者家属11万多元,而驾车的何某弟(当场死亡)的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其他两死者家属共计40多万元。

20142210时左右,何某弟、何某某、何某林等人在藤县牡丹大酒店参加同学聚会,席间大家都饮了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聚会结束,被告李某东驾驶桂DAL5**号小型轿车到藤县牡丹大酒店接何某弟、何某某、何某林等人到瑞丰宾馆楼下,然后把该车借给何某弟驾驶,搭乘何某昌、何某林等六人回南镇,凌晨220分,何某弟驾驶车辆至藤县新医院门前路段时撞上路中心隔离墙,造成何某弟、何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林受伤经送藤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四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与何某林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弟父母及李某东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多万元。

藤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2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弟喝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造成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他乘车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该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责准确,且原、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何某弟驾驶被告李某东所有的桂DAL588号小型轿车搭乘何某某、何某林等六人回南镇,应当确保搭乘人安全到达目的地,但何某弟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而搭乘他人,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何某某、何某林死亡,何某弟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何某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东认为,当时不同意借车给何某弟驾驶,是何某弟主动拿车钥匙,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某东作为桂DAL588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借车给何某弟驾驶时,应当知道何某弟在同学聚会期间会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其把车辆借给酒后的何某弟驾驶而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李×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何某弟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在本案中,当晚参加同学聚会的都是80后,却因一场车祸,致使三个家庭突临巨变,陷入困境,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何某弟自恃持有B2驾驶证,认为驾驶经验丰富,但在饮酒的状态下,还是撞到了道路中央隔离墙,致使车毁人亡。这一再敲响警钟,酒后开车隐患重重,酒驾及醉驾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应该是所有司机要铭记的。

本案另一个教训,就是将自有车辆借给饮酒的他人使用,同样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被告指出当时不同意借车,是当事人主动拿车钥匙开车,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被判赔20%的赔偿责任。

(黄海峥 黎伟鑫)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