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向被告黄某索要恋爱谈婚期间请吃饭等费用
    ——恋爱谈婚期间请吃个饭咋还要还?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0-15  分享到:
     “恋爱谈婚期间请吃个饭、送点小东西咋还要还?”

“请她吃饭、送她东西是为了恋爱结婚,现在分手了,理应还我钱。”   

……

原告夏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谈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分手,对于在恋爱谈婚期间原告所支出请吃饭、充话费、买生活用品等费用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夏某便将黄某诉至藤县法院。近日,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11日,夏某经人介绍与黄某认识恋爱谈婚。在此期间,原告经常请被告吃饭、帮被告充话费、买一些生活用品,支出了一些费用。后因各种原因双方分手,原告认为其上当受骗,于86日报警。经过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分局板桥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黄某向夏某一次性返还6000元;2、双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3、此为一次性调解,自双方签名后该协议即生效。协议达成后,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同日,原告收到被告交来现金6000元。815日,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诉称在恋爱谈婚期间其共支出了12000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剩下的60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结束后因财产往来引起纠纷,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分局板桥派出所调解已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被告己按《治安调解协议书》规定履行义务,并支付现金6000元给原告,该调解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诉称其支付给被告12000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现金6000元,理据不足,遂作出如上判决。

(陪审人员在认真听讲)

张焕杰、邱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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