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到底谁在撒谎?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9-01  分享到:
 

到底谁在撒谎?

在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为五千元款项是否交付争执不休

     “你就是没有给我那5000元。”

“我已经给了,而且我有证人可以作证,只要你拿出我没给钱的证据,我就当庭给你5000元。”

“如果我确实收到你给的钱,我也不会起诉你,再说那证人之前是帮你做工的,完全有被你收买的可能。如果你敢对着村里的社木(乡村用于祭拜的树木)发誓说已经给了钱,我陪你一起下油锅我也愿意。”

……

近日,一幕激烈的法庭辩论在藤县法院金鸡法庭的民事审判庭上演。这一幕是因何纠纷而引起的呢?事情还得从案件受理的时候说起。

2014512,刘某某向金鸡法庭起诉称, 20118月左右,其租用杨某某位于岭景镇某村的瓦窑地。由于杨某某需要提前收回瓦窑地自用,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原租用协议,并由杨某某一次性补偿50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搬出租用地,租用地上的房屋归杨某某使用经营。岭景镇某村村委干部莫某某和岭景镇某村村民莫某宁作为在场人,在《收据》上签名见证,村委会也在《收据》上加盖了公章。当日,刘某某按双方约定撤离了瓦窑地,杨某某也在当日接管了上述房屋。但是,杨某某没有按约定支付补偿款5000元。经刘某某多次追讨,均未果。为此,刘某某向金鸡法庭递上诉状,请求判决杨某某立即支付补偿款5000元。

这是一起因土地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纠纷,该纠纷金鸡法庭受理后,在送达应诉材料时被告提出书面答辩,辩称其已经支付了5000元给原告,有证人可以作证。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围绕是否支付了5000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直至第二次庭审结束,原告还是认为其没有收到钱,而被告认为已经支付了钱原告。

那么在在该案纠纷中,到底原告有没有收到被告交来的5000元呢?到底谁在说谎呢?一个大大的问号占据了承办法官的全部脑海。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岭景镇某村村委干部莫某某应原、被告的要求代写《收据》,从《收据》上的内容来看,不能反映出原告收到被告交来补偿款,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莫某某向法院反映的情况,均可以证实莫某某代写《收据》的时候被告没有交补偿款给原告。实质上《收据》是原、被告就被告使用原告在租用的瓦窑地上所建砖屋的补偿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条款。双方达成协议后均在《收据》上签字,并有在场人莫某宁见证并签字,因此,原、被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诉称,达成协议后被告并没有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但被告予以否认,并申请当时在场人莫某宁出庭作证,证实双方在瓦窑地的房屋签字后被告当即支付了原告补偿款5000元。因莫某宁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其是当时在场的见证人,所作的证言与被告的辩解意见及莫某某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故法院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被告已完成支付了原告补偿款5000元的举证责任,而原告没有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为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补偿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

在送达判决书时,原告表示他确实没有收到那5000元钱,但是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他不会为了5000元上诉的,吃一堑,长一智!就当是花钱买教训吧!

法官寄语:在现实中,许多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碍于情面或者对方的口头承诺而没有留下经济往来的证据,这会为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留下隐患。亲兄弟、好朋友因利益问题反目成仇的现象屡见不鲜,数目较大的经济往来最好做到亲兄弟明算账,做到一手交钱一手签字,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亲情、友情等情谊!

(黄海峥  梁志坚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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