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龙圩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对被告人梁镇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梁镇坤与被害人邱某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还是生意上的伙伴。然而,2014年3月1日凌晨3时许,只因事前发生小小的矛盾,梁镇坤竟然携带枪支到邱某某家门口挑衅。后邱某某与另外两名男子驾车追出并制服梁镇坤。经鉴定,梁镇坤当晚所携带的枪形物品为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梁镇坤持有的枪支1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镇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梁镇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