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只要我不偷也不抢,只要我什么事都没做,那我不会犯法。其实不然,法律上的不作为也会违法的。前日,我院金鸡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钟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150元。
被告周某原为原告钟某经营的个体商店的员工,2013年11月21日被正式辞退。原告于当天委托店长支付被告当月上班21天的工资805元,被告领取工资后亦在支付凭证上签字。但是由于被告的名字已经记录在原告的财务档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支付其他员工工资时,误将1150元汇入被告的账户。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解释和追讨,要求被告将错付的钱返还被告,但被告均不予理会。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1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某在原告钟某某开设的藤县象棋镇某店工作期间,其应领取的工资原告均已结付清楚。被告退职后,原告的财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在通过银行系统转账员工工资时,误将款项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取得这笔汇款没有合法根据,而原告因此造成了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