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罗儒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罗儒广是广西宾阳县人,其于2014年4月29日从广西宾阳来到梧州市,目的想通过从网上购买来的汽车电子干扰器盗窃轿车里的钱和物品。
2014年4月30日,罗儒广独自一人在龙圩街闲逛,当走到龙圩镇龙圩路32号的马路边时,看见一辆银白色的起亚小轿车刚好停在路边,马上打开汽车电子干扰器,待被害人黄女士下车后,干扰黄女士使用电子遥控锁锁小轿车的车门。趁被害人黄女士走后,罗儒广盗走了黄女士放在该车副驾驶坐垫下的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儒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黄女士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儒广犯盗窃罪成立,罗儒广属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醒:
1.车内不要放置大量现金以及值钱物品。
2.锁车时要形成良好习惯,确定车门锁好后再离开。部分车辆车门落锁时会安全灯会闪烁,或者喇叭会鸣响,如没有此功能,要手动拉试车门,以确认锁好。
3.如果电子锁失灵,要改用机械式锁门。如果爱车为一键启动系统,在遥控钥匙中也是含有机械钥匙。电子干扰器虽然能干扰电子遥控锁门,可车主一旦锁好门,对方是无法利用该系统重新打开车门,也无法发动汽车。
(黄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