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工厂宿舍自制葡萄酒瓶爆炸伤人 厂方及葡萄酒所有人共担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8-04  分享到:
 

由于葡萄酒的酿制工艺简单,现在越来越多的市民喜欢自酿葡萄酒。但是,自酿葡萄酒的发酵过程会产生大量气体,如果使用器具不当会产生爆炸。近日,岑溪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葡萄酒瓶爆炸伤人的案件。

200311月原告杨某兰应聘某电子厂从事组装零件工作,包吃包住。2013817日下午下班后,原告吃完晚饭后就到同厂职工黄某凤宿舍看电脑播放的电视剧,在看电视剧过程中黄某凤宿舍的自制的葡萄酒瓶自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飞入杨某兰的左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梧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2013829日转到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杨某兰左眼外伤左眼盲目5级属于(八级)伤残。

原告杨某兰受伤后向某电子厂及黄某凤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某电子厂辩称,原告是在下班后受到伤害被告某电子厂不应承担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有异议;被告黄某凤辩称,其住的宿舍是和另一个同事居住,厂方包吃包住,葡萄酒是以前的一个工友放的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电子厂雇佣原告杨某兰到其经营的岑溪市中兴电子加工厂工作,包吃包住,原告杨某兰与被告某电子厂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但原告在下班后到同厂职工黄某凤宿舍看电脑播放的电视剧时因黄某凤宿舍的葡萄酒瓶发生爆炸致原告受伤。原告所受之伤并不是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因此原告以雇员身份诉请要求某电子厂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受的伤害,不论是原告,还是某电子厂及被告黄某凤都没有预见性,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属意外事故造成。因此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因是在某电子厂提供的员工宿舍内,该员工宿舍在事故发生时段亦只有黄某凤居住,虽然黄某凤对爆炸的酒瓶否认属其所有,但未能提供足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爆炸的酒瓶属他人所有。原告受到伤害是客观存在,因此,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应由原、被告三方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作为某电子厂来说,原告毕竟是该厂的员工,已为被告某电子厂创造经济效益,因此某电子厂应承担多一些责任,即承担50的责任,原告杨某兰承担30的责任,被告黄某凤承担20的责任

 法理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对于原告所受的伤害,不论是原告,还是某电子厂及被告黄某凤都没有预见性,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属意外事故造成。因此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因是在某电子厂提供的员工宿舍内,该员工宿舍在事故发生时段亦只有黄某凤居住,虽然黄某凤对爆炸的酒瓶否认属其所有,但未能提供足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爆炸的酒瓶属他人所有。原告受到伤害是客观存在,因此,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应由原、被告三方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

(廖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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